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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中医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2日本文出处:本站原创

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医疗保险制度、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二、告知方式: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告知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四、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五、知情同意告知内容及时限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

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后,住院病区应向患者提供“住院须知”; 

2、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

3、主管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需要做的检查,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有多种替代治疗方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优劣,供患者选择。

4、应注意告知患者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治疗过程中告知

1、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

3、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4、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后果。

5、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6、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和进行大型仪器检查前需告知。

7、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说明病情演变或变化的可能原因、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使家属了解和理解。

8、输血前告知,医师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医疗风险。

9、术前、术中、术后告知:任何手术或有创检查操作前,均由术者与患者或家属、授权委托人进行术前谈话,征得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肿瘤手术等需要根据术中冰冻病理诊断结果需要调整手术方式的,在手术前要向患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征得患方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术中患者出现危机情况时,如果术者不能下台交代病情,应由一助或参加手术的高年资医师全面准确地向患者家属、授权人告知病情及改变手术方式的原因,在征得患方理解同意签字后方可改变手术方式,术后术者应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中补签字。

10、麻醉前、后告知:手术麻醉前,麻醉医师应亲自诊视患者,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拟采取的麻醉方式及依据,麻醉中或麻醉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与意外,手术后,麻醉医师应亲自护送患者回病区,做好与病区医护人员的交接,并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注意事项详细向家属告知,且应在病程记录中做好告知记录。

11、有无其他可替代的诊疗方法告知,医师不仅应告知患方被推荐的检查或治疗信息,还应告知可供选择的诊治方案信息。

12、改变治疗方案告知,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改变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并解释改变的依据与理由,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13、费用方面告知,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的自费项目。

14、医疗保险制度告知,参保患者住院后,相关临床科室要进行相应的医疗保险制度内容告知,必要时医保科要进行医保相关政策指导,使参保患者明白在整个住院过程中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要求。

七、诊疗活动中,以下情况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1、各种手术及麻醉;

2、输血(血液制品)治疗;

3、有创伤性、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4、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产生对患者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5、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6、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如贵重药品、自费药品等;

7、对死因有异议需尸检;

8、患者病情危重;

9、其他需要事后证明已得到患者(或相关人)认可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