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保职工:
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衡人社发[2016]16号) 和<关于《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衡人社字[2017]138号)文件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需求和有效控制基金的不合理支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鉴定方式和具体时间
(一)申报门诊重症病[含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包括骨髓、干细胞移植术后)]及血管支架术后的患者可随时申报鉴定。患者可持近期(一年以内)二级以上医院相关病种的住院病历,直接到指定医院找相关科室专家进行鉴定,专家签字并经医院医保科盖章后,到区医保中心审核发证。申报门诊重症病的患者自鉴定通过之日起享受待遇, 申报血管支架术后的患者自鉴定通过次月起享受待遇。
(二)申报其他门诊慢性疾病的患者,每年的四月和十月组织两次集中鉴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15-30日、9月15-30日(限工作日)。申报时需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统一参加体检鉴定。持有近期(一年以内)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的参保患者可不参加体检,直接凭病历参加鉴定;没有住院病历或通过住院病历不能认定申报病种的患者需参加医保中心组织的体检。通过集中鉴定的,分别于7月1日和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待遇。
二、调整门诊特殊疾病部分病种
根据<关于《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衡人社字[2017]138号)精神,从2018年1月1日起,对门诊特殊疾病部分病种进行调整:
1、取消门诊慢性病“尿毒症的一般治疗”,与门诊重症中“尿毒症的门诊透析”合并为“尿毒症”,统一纳入门诊重症进行管理。
2、取消门诊慢性病“肝移植的一般治疗、肾移植的一般治疗”两个病种,将“肝、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调整为“器官移植术后(包括骨髓、干细胞移植术后)”,统一纳入门诊重症进行管理。
3、将门诊慢性病的“心脏支架术后”调整为“血管支架术后”。
三、 调整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需求和有效控制基金的不合理支出,维护基金安全,参照市直做法,对全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调整。哈院、二院、四院、五院可随时开展重症鉴定工作,哈院和心血管病医院可随时开展血管支架术后的鉴定工作。调整后的具体名单附后。
四、建立退出机制,组织开展对历年通过慢病鉴定人员定期复查
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权益,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衡人社发[2016]16号)文件的规定,对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动态化管理,建立相应退出机制。对除高血压、糖尿病、血友病等经治疗无法治愈的病种外的部分经治疗可好转或基本治愈的病种开展定期复检,复检人员范围和时间另行通知。
已鉴定为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特殊疾病待遇的资格:
(一)所患特殊疾病痊愈的;
(二)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自动放弃享受特殊疾病待遇的;
(四)一年及一年以上未报销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
(五)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的。